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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申报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2年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2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指南代码:6020101)
1.支持方向: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面向学科领域发展开展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突破瓶颈,激发青年人才创新思维,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培养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项目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研究进展或理论突破。
(2)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5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二)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指南代码:6020201)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含河北分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依托技术人才优势,紧密围绕我省12大主导产业、107个县域特色产业以及重点行业领域发展方向,瞄准世界一流、国内空白、产业急需,牵头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尽快取得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和战略产品。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6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主攻方向紧密相关,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项目可在较短期间内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标志性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优先支持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研发项目。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为已被科技部门纳入管理序列的,且在最近一次考核为良好(含)以上,建设期内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4)截至2022年1月1日省级平台有在研或验收不满1年的中央引导资金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同一研究方向有未验收中央引导地方项目的,不得再次以该方向为研究内容申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指南代码:6020301)
1.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围绕信息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钢铁产业领域实施开展的,能够推动产业提档升级,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2)重点支持现代化城市治理、生态修复、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技术与装备、食品药品安全、老龄化应对等领域实施的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
(3)重点支持河北省内企业,围绕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人才团队联合开展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6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由企业牵头承担。项目依托的科技成果已较为成熟、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适宜在一定范围内示范转化应用。
(2)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主持或参与实施的项目。
(3)不支持纯研究开发类和只注重商业化盈利的项目。
(4)产学研合作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一定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合作方向和目标,引进的科技成果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指南代码:6020401)
1.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在我省已获国务院或科技部批复的有关创新载体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中心以及中试熟化基地围绕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的创新载体及区域包括: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高新区、保定高新区、唐山高新区、承德高新区、燕郊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石家庄、唐山、邯郸、威县、涿州、丰宁、滦平、沧州、三河、大厂、固安、辛集、定州、衡水、张家口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唐山市、邯郸、保定)、国家创新型县市(正定县、固安县);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廊坊、正定、平泉、迁安、武安)、国家级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
2.支持强度:公共服务项目单项资助额度30~5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在创新载体区域内注册经营。
(2)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已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过服务。
(3)优先支持创新载体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牵头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注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含)前,具备支持方向中所指的相关资质。(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如申报单位因机构改革原因不满注册成立时间要求的,可经归口管理渠道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说明,在确保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前提下,准许其申报项目)。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为196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对在职在岗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应遵循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规则。申报人(含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在研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申报项目与本批次申报总数不可超过2项,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名)最多1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请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项目立项后,中央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它渠道已申报或已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二)实施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分年度确定绩效指标。特别是立项第一年度应有明确可考的绩效指标,此项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成果转化项目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应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数、技术合同成交额、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场次)等指标。
(三)有在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企业以及截至2022年1月1日引导资金项目验收不满1年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已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立项支持且截至2022年1月1日引导资金项目验收不满1年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主持项目。
(四)专项资金不得列支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内容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以及人类遗传资 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伦理 原则并填写“生物安全承诺书”。根据研究内容,如实填报“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表”。
(六)申报项目包含合作单位的,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分工任务、资金投入结构、知识产权归属等。
(七)填报有知识产权的项目,提供成果知识产权证明;若知识产权为合作单位所有的,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八)涉及开展临床研究的项目提供伦理审查意见。
(九)涉及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提供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佐证材料。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流程
登录“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该专项实行“无纸化”申报,具体操作说明可查看“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中的《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详见2022年1月28日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资〔2022〕6号)附件1)。
(二)申报时间
申报人网络受理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20日17:00
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2年3月21日17:00
归口推荐审核截止时间:2022年3月23日17:00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资源配置管理处 0311-85829184
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311-66568698 82620020 86252089
监督电话:0311-86252318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21日